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2019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
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是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改革完善诊所政策,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三)试点安排。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二、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
(四)简化准入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五)调整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六)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
(七)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各试点地方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八)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九)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十)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十一)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原则上应当限定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当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十二)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行业监管
(十三)创新行业监管手段。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终止医保协议。鼓励试点城市创新思路,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十四)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五、保障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方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改革完善诊所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细则,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诊所可持续发展。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同步出台相应配套政策。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要启动试点工作。鼓励非试点省份和非试点城市开展诊所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十六)做好评估总结。各试点城市要对试点情况及时评估,每年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适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5-13 来源: 医政医管局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近22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师平均为1.4人,护士平均为1.2人。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比例超过90%,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诊所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紧张、医疗服务能力不高、行业监管存在困难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诊所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定位,发挥诊所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诊所健康发展。
二、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计划利用2年时间,在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
第二部分: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简化诊所准入程序,取消规划对设置诊所的限制,将诊所由执业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修订诊所基本标准,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同时,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第三部分: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支持。为诊所全职工作的医师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
第四部分:加强行业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尤其对诊所开展信息化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诊所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保障诊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强调加强诊所医师执业管理。
第五部分:保障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分工,从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评估总结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文件有哪些创新性的改革举措?
一是简化准入程序。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二是调整设置标准。强调诊所的功能定位是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诊所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是诊所设置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将对诊所设置的审核,从以往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三是激发存量活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或全科诊所。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鼓励诊所纳入医联体,与医联体内成员单位、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推动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是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将推进诊所改革发展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启动试点工作。二是做好评估总结推广。及时评估试点情况,强化工作指导和督查评估,适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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